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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)

    发布日期:2017-09-01

    一  总则

    第一条 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,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
    二  入住和调整办法

    第三条  所有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分配,统一归口学校公寓管理中心管理。

    (一)新生开学前,学校公寓管理中心集中统一安排寝室;

    (二)学生寝室一经分定,原则上不再调整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,学生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审核后报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;

    (三)视实际情况,学校每学年末可对寝室进行整合调整,学生须积极配合。

    三  校外住宿管理

    第四条 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合集中住宿的可申请校外住宿。学校每年春季学期末受理一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,有效时间为一学年。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学生家长到校签署意见,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。

    第五条  各二级学院应当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真实情况,对学生校外住宿地点、联系方式要进行核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自觉维护大学生的形象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免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。

    第六条  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,所发生的一切事故、纠纷及责任,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。

    第七条  未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周末回家住宿者,实行周末回家登记制和外出请假制。周末(星期五17:30至星期日19:00)时间,家住恩施城区及周边县市需经常回家者,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后(须家长同意并签订安全承诺书),可在周末回家住宿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四 实习学生住宿管理

    第八条 实行实习生离校登记、返校报到制。离校实习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签订安全承诺书,返校时必须先在二级学院报到后方可开启门禁(含中途临时返校者),否则不允许进入公寓。在校住宿的实习生必须在二级学院登记并报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,否则不允许在公寓住宿。在校住宿或返校的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制度,违规违纪者从严处理。

    五  公物管理

    第九条  寝室家具 (书桌、衣柜、椅、床、储物柜等)由学校统一配备。学生应当妥善保管,在搬离寝室时,应当退还所用家具,如有损坏或遗失,要照价赔偿。房间空调、饮水机等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,寝室长负责验收管理,寝室学生有共同保管和维护的责任,如果损坏后无法查找当事人,由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。具体管理规定详见《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公寓公物损坏赔偿制度》。

    六  水电管理

    第十条 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。

    (一)节约用水、节约用电,做到人走水关、人走灯灭,杜绝长流水、长明灯;

    (二)学校按月核定水电基数到学生个人,在基数以内免费使用,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行交纳。公寓管理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核定基数和缴费情况供水、供电;

    (三)寝室供电时间为6:00—23:00,星期五、星期六及法定节假日通宵供电。

    七  卫生管理

    第十一条  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寝室公共区域及内部的环境卫生。公共区域卫生由所在楼层宿舍轮流值日打扫,室内卫生由寝室成员轮流值日打扫,宿管老师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,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。卫生打扫分数与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挂钩。

    八  安全管理

    第十二条  学生应认真做好寝室安全自我管理,严格遵守寝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。

    (一)建立治安保卫轮流值日制度;

    (二)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出入、会客、留宿、携物登记等制度,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;

    (三)学生携带较大行李、包裹离开寝室时,应当在公寓值班室登记、备查;

    (四)严禁占用、堵塞楼栋消防通道,破坏楼栋消防设施。

     

    第十三条  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寝室进行防火、防盗、防险等安全检查,学生须无条件配合。

    九  纪律管理

    第十四条 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,若有违犯,严肃处理。

    (一)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,按时作息,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。寝室开门时间为早6:00(冬季6:30),关门时间为晚11:00。寝室关门后,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。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无理取闹、翻墙入室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无正当理由晚归者,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夜不归宿、翻墙外出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    (二)未经批准,学生不得在外租房居住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在接到通知当天未搬回寝室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    (三)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居住,不得私自调换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四)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和出租学生寝室,擅自占用、出租、出借学生寝室、床位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五)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纪律,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,给予警告处分;屡犯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六)学生公寓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,不得私自留宿他人,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,应经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;学生私自留宿他人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    (七)学生应妥善保管房间钥匙,不得转借他人,如有违反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八)故意损坏寝室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九)严禁占用、堵塞楼栋消防通道,破坏消防设施,如有违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)严禁在寝室带彩娱乐、打麻将、酗酒;在寝室组织赌博、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一)严禁携带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国家违禁物品进入寝室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二)严禁在寝室传播、收听、观看淫秽、暴恐、反动等违禁音视频及其它宣传物品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三)严禁在寝室及公共区域使用明火,严禁燃烧废弃物,严禁往楼下或垃圾道投掷燃烧物品或火种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;

    (十四)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热褥、电热杯、电烙铁、电热水器、取暖器、电磁炉等违禁电器及使用酒精炉、煤炉等各类明火、燃气炉具,一经发现,给予记过处分;因使用违禁物品、三无产品或违章用火、用电导致安全事故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五)严禁在寝室内做饭或者存放做饭用具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六)严禁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或者私拆水表、电表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引起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;

    (十七)严禁在寝室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一经发现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八)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经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九)严禁在寝室及公共区域从事贩卖或者其它形式的商业活动,一经发现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二十)学生应自觉打扫和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。不随地吐痰,不乱丢废纸、果皮,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,不往洗衣区域倒剩饭、剩菜等,一经发现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    (二十一)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的安全、纪律、卫生检查。不得以任何借口、形式干扰、阻挠检查,情节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    十  文化创建

    第十五条  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,是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。

    第十六条  学校按学年度开展“文明寝室”、“标兵寝室”评选表彰活动,以营造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,学生应高度重视、积极参与。具体办法详见《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文明寝室、标兵寝室评选表彰办法》。

    十一  附则

    第十七条 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