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落实学生寝室日常管理,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,促进文明校园建设,根据《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统一安排的所有寝室。
第三条 文明寝室和标兵寝室按学年进行评选表彰。
第四条 文明寝室评选为学生评优表彰的基础性条件,凡不是文明寝室成员者不得参与学校本年度的各级各类评优、评先,不得担任除寝室长外的各级学生干部。
第二章 评选条件
第五条 文明寝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寝室所有成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
党的领导;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热爱湖北民族学院;
(二)由学生党员或主要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,有《寝室公约》并严格遵守;
(三)寝室成员团结友爱,共同进步,无不和谐现象,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;
(四)寝室学习气氛浓厚,成员成绩优良,所有成员学年内所修课程(不含通识选修类课程)的不及格门次累计不能超过人均一门,无考试违纪现象;
(五)寝室内环境整齐清洁,内务检查学院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两次,学校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一次(含);
(六)寝室成员按时作息,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,不得夜不归宿,一般情况不得晚归,累计晚归次数不能超过以下规定:四人间晚归不得超过2人次,六人间不得超过3人次,八人间不得超过4人次,十二人间不得超过6人次;
(七)评选期限内寝室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;
(八)寝室成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寝室的一切设施,无损坏公物现象。
第六条 标兵寝室除了应具有文明寝室的条件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寝室成员政治立场坚定,有党员(含预备党员)或者发展对象1人以上;
(二)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,所有成员学年内所修课程(不含通识选修类课程)的60%以上的科目成绩在优秀以上;
(三)寝室凝聚力强,有良好的寝室文化,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,人均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两次以上;
(四)寝室成员人均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一次以上;
(五)寝室成员无晚归和夜不归宿情况。
第七条 寝室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报文明寝室和标兵寝室:
(一)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;
(二)无故欠缴住宿费、学费;
(三)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。
第八条 申报材料如有不实,取消评选资格。
第九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。
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
第十条 评选程序
(一)学院评审推荐。文明寝室评选的名额无上限,标兵寝室评选名额不得超过文明寝室数的10%;
(二)学校评审。学校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、学生干部、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;
(三)公示。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;
(四)学校下文表彰。
第十一条 表彰办法
获文明寝室、标兵寝室的集体由学校下文表彰,标兵寝室另颁发奖状和奖金。
第十二条 未评上文明寝室有特殊情况者,经二级学院认定,可参与评优评先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公寓管理中心
2017年9月1日